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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株洲天元区自建房可以建多大面积?

2022-04-240浏览

建房审批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宅拆除重建的;

(五)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节约使用宅基地,层数不得超过2层,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不符合镇、村庄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四)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五)选址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切坡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建房申请报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民代表或户主签字同意);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人建房资格审核后分期分批在其村、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符合建房资质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部门以及村委会人员联合实地踏勘,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先后报送规划天元分局、国土天元分局核实核准。

第十二条  规划天元分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及时通知镇人民政府。

国土天元分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及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及时通知镇人民政府。

村民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对村民建房申请不予批准的,不予批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应在规划和用地审批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并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取得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国土部门及治违中队一同实地放线,划定四至范围,承担批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人送交的申报材料时应填写接收材料清单,由接收人签字后交申请人保存。

镇人民政府、规划天元分局、国土天元分局及相关部门每次移交材料时均应填写材料移交清单,接收材料人员应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  规划天元分局、国土天元分局在踏勘时应对村民建房审批需提交的材料用清单形式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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