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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金井镇农村建房宅基地选址有哪些规定?

2022-04-240浏览

一、严格宅基地建房选址审查。

建房选址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在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组道路不少于2米。在高速公路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间距不少于30米。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在机场周边建房的,应当遵守铁路安全保护和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1、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4、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三、严格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

城镇规划范围外,使用荒山荒地新建或“拆旧(旧居须有规划)建新”的,每个基准户可占地1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建房的,每个基准户可占地9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1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地类建房的,每个基准户可占地1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1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80平方米。独生子女户可在省定标准内,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户增加占地面积10平方米。

支持已分户农户家庭共用一块宅基地合作建房,实行“并户申请,一次审批”,合建面积可按单户占地面积标准上调50%予以分配。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超过用地标准50%以上的农户家庭再分户的,不再为新户分配新的宅基地,可通过变更农村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晰宅基地占有权和农房使用权,也可在原宅基地范围内合作改建。

四、宅基地建房最多建三层

每层高度不超过4米。新建农房附属的畜禽栏舍、晒谷坪等生产设施用地未超出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面积的可纳入宅基地用地范畴。不在宅基地审批范围内的附属畜禽栏舍可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范畴。除已批准可建多层的畜禽栏舍外,其它附属用房(杂屋)限建一层。严禁圈占土地建设大型别墅和私人会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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