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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农村自建房政策规定,申请办理需按这几项程序

2022-05-050浏览

第十一条 村(居)民自建或村(居)民集中建设城乡村民住宅的,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一)提出申请

以户为单位向所属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村级审核

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当召开村(居)民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屋高度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居)民委员会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组织开展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建房联审联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联审结果,10个工作日内对城乡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建房申请进行审批,审批不通过的,一次性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由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办理城乡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手续时,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各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宅基地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自建);

(四) 村(居)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城乡村民住宅的,还需提供集中建设方案和分配方案;

(五)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属改建、扩建或者翻建原住宅的,还需提供原住宅的权属证明材料;

(六)城乡住宅结构设计应当符合抗震、抗风和结构安全的要求。建设城乡住宅应委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采取优秀传统建筑工艺,统筹考虑庭院绿化和配套污水设施等。

第十三条 城乡村民住宅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有关单位不得为其办理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电视接入等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逾期未开工建设的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规划许可证等审批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城乡村民住宅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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