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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多大,需要具备哪些申请条件

2022-05-050浏览

第十六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 80 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每户 120 平方米以下;山区每户 150 平方米以下。

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规划区等重点管控区范围内的宅基地建房要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农村宅基地面积、地上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作出限定。

第十七条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本地规定的标准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十八条实施宅基地分配资格登记台账制度。由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宅基地分配资格登记台账,实行村民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公示公开认可程序,实行一年一动态管理,纳入资格名录库的才能新增申请或受让宅基地。

第十九条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村民建房用地分户条件以达到法定婚龄为准,不以公安分户作为分户前置条件;

(五)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研究同意给予安排的;

(六)自愿退出宅基地,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在退回原宅基地后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三)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五)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六)原有住房被依法征收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七)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批准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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