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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农村自建房政策新规,规范建房图纸和施工队要求

2022-05-050浏览

第三十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建立农村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农村建筑工作责任主体信用档案,规范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或者参照推广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建设标准规范和技术导则、乡村规划设计师和农民工匠队伍建设行动方案以及其他必要指导文件,将村民建房活动纳入规范化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建房流程管理,及时提供服务,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第三十一条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位置、面积、层数、标高、立面和范围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村民住房建设的建筑面积、层数等作出基本管控要求: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半。

第三十二条村民建房施工现场应当悬挂告示牌,载明建设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接受政府、村民组织和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免费提供和推荐使用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图纸,可以通过网络信息等平台供建房村民查询下载。

村民建设2层或者2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经其审核的施工图,或者应当使用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建设1层住房的,鼓励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或者农村住房通用设计图集。

第三十四条建房村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农村住房设计图纸后,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免费放样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房用地位置和允许建设的范围进行放样。

第三十五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在施工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鼓励农村住房建设推行监理制度。建房村民可以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注册监理人员、设计人员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第三十八条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出具验收意见书。

经验收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村民建房完成房屋竣工验收手续后,可以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由县(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证书。

村民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应申请注销原不动产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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