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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建房受伤遭遇“赔偿难”案例,建房前施工合同很重要

2019-08-23409浏览

  今天小编要给大家分享的一长达两年的农民工建房受伤遭遇“赔偿难”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2017年6月受的伤,经过多次维权,2018年8月20号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最终达成了和解,这起赔偿纠纷才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可建,建房前的施工合同还是很重要的,责任划分明确相当重要,下面就来看看时间的发生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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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王某在包工头高某的带领下为谢某盖房。2017年6月的一天,在拆除一扇旧窗户时,因一时不慎,王某的左眼被现场的一根钉子扎伤。随后王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为此花去了数万元的医疗费用。后经鉴定,王某左眼人工晶体植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

  王某出院后,多次找到包工头高某和房主谢某协商要求赔偿。包工头高某表示,谢某将自建房工程发包给他施工,两人间属于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关系,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担责。且王某作为成年人,在施工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且自己已经垫付了2万余元的医疗费,剩余赔偿部分应当由各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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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当王某找到房主谢某时,谢某则认为,他将建房工程发包给了高某,对方如何组织施工及落实人员,均与他无关。不应当找他赔偿。

  因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王某将包工头高某及房主谢某一同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惠济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包工头高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1887.6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房主谢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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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判决生效后,高某并未履行,王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时,一并告知了履行期限及法律后果。高某迫于执行压力,主动向王某支付了1万元赔偿款,并承诺剩余款项会在3个月内付清。然而约定的还款期届满后,高某不仅未还款,还以外出包工程为名不见了踪影。执行法官多方查找,均无法联系上高某,执行法官通过查询,也没有发现高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多方尝试无果后,该案暂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但执行法官对高某本人及其名下财产线索的查找并未停止。2019年8月,执行法官在高某名下一账户内查询到了1000余元存款,遂对该账户进行了冻结。经王某申请,该案恢复执行。执行干警经过多次联系和寻找,终于在8月18日在郑州某工地找到了高某。执行法官表明来意后,对高某从情理法角度进行了劝说。在执行法官的劝说下,高某表示,愿意到法院同王某协商赔偿事宜。于是,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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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8月20日上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被执行人高某与申请执行人王某顺利达成和解协议:高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68000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随后,高某当场付清了全部赔偿款,为这起长达将近二年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本站还有《在农村建房时出事了,怎么办?必须签建房施工合同(附合同范本)》《论合同协议的重要性,包工头请来的人出事了责任如何分?》两篇相关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多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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