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株洲市渌口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5日
登记发证
第十六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建住房登记发证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在新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土地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因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由相关部门注销其宅基地批准文件、不动产权证书: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或超面积使用土地的;
(四)批甲地占乙地使用土地的;
(五)隐瞒、骗取审批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或撤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