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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县农村建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申请流程是什么?

2022-04-290浏览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建设规划许可,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工作。

(一)申请条件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是本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提出申请。

1.农村村民建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应符合省、州相关规定,具体标准为:

(1)新建、扩建宅基地用地标准为:每人20-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2)原址重建宅基地用地标准为:每人20-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原宅基地面积超过用地标准的可以适当增加审批面积,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超过30平方米。办理原址重建审批的,需拆除全部老房屋后重建。

2.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必须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建房。建房村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

(三)申请及审查程序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2)、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详见附件3),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村民小组收到农村村民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详见附件4)、公示情况(详见附件5)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因地制宜按照参考图集设计的“川滇”“新中式”“傣族”“彝族”4种农村民居风貌进行选用,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要求,审查时限是否有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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