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审批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住宅建筑设计图;
(四)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上报的村民建房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后,出具意见附相关资料上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民申请建房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资料审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审批,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占用林地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村民应当按照审批要求建房。未经批准,不得建房。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工作人员会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县住建局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村民委员会开展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巡查,形成检查记录,并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房屋竣工后,建房村民应当将竣工验收时间提前告知或者经由村级组织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提出用地和规划核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公路两侧、河流两岸以及水库等水域周边和水利设施(包括供水设施)保护范围、文物保护范围、校园周边、电力设施等公共设施保护、控建范围的建房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路、水利、文物、教体、电力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提出审批建议。
拆旧易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和同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按规定复垦并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处理的承诺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销其宅基地批准文件或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或超面积使用土地的;
(四)获批宅基地与实际建房占地不一致的;
(五)隐瞒、骗取审批的;
(六)其它应当注销或撤销的情形。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因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变更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