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各地政策略有不同,想回乡建房的朋友要了解当地政策,有想法就要趁早去实施,现在国家对土地使用规划要求严格把控,各地政策也会随着当地情况依据调整,回乡建房的人多了,可供建房的宅基地资源也会随之递减。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流程如下,建房用地面积有标准规定,庭院建造也需设计要求来,具体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村民申请:
村民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用地书面申请;
(二)村级审查:
村民委员会应在接到村民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集体讨论,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现场踏勘
乡镇(街道)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后,原则上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联合踏勘。
(四)批前公示
村民委员会在接到乡镇(街道)建房初步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拟审批对象、规划选址、用地面积、旧房处理等情况在本村范围内公示7天。
(五)规划许可
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村代办员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规划许可材料,规划部门须在规划红线方案公示结束并无异议,乡镇(街道)签署意见后12个工作日内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六)国土所审核
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村代办员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供地审批材料,辖区国土资源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报乡镇(街道)审批;
(七)乡镇(街道)审批
经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乡镇(街道)原则上须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在旧宅处置到位后发放审批手续;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时间7天)。
涉及农用地,需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实行单独组件。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如下标准:
(一)小户(3人及以下),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中户(4—5人),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三)大户(6人及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使用耕地的每户最多不超过125平方米。不允许建造附属用房,附属用房的功能应纳入住宅之中。
第二十条 农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建筑限高(檐口高度)11米以下;对于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村等特殊区域、重要节点的建筑高度、层数根据相关规划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房屋的建筑形态、体量、风貌、色彩等,按照《江山市乡村风貌管控规划控制图》、《江山市农民建房风貌管控导则》等要求实施。
第二十二条 庭院建设的标准。庭院建设要符合村庄规划,不占用耕地,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集体公共利益。新建的围墙要进行道路红线退让(村庄主干道外延1.5米内、支路外延1.0米内禁建任何建筑物),由村委会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一定的补偿。围墙高度不得超过1.5米,用地不超过审批占地面积的1.5倍。一律采用绿篱、木栅栏等生态型隔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