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需要申请宅基地,按照申请的用地面积进行建房,用地面积标准各地要求不同,具体可以参照当地建房政策内容来,超过占地面积会按照一定罚款处罚,如果大面积将会需要罚款及整改处理。柯城区是浙江省衢州市辖区,当地农村建房面积标准多少呢?建房审批“四步+四带”。
一、农村建房标准
第十四条 农民建房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每户建筑占地应符合我区农民建房限额标准,新建房屋必须先拆除旧房(历史(传统)村落保护等政府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五条 农房宅基地用地面积(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标准:
(一)小户(3人及以下)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85平方米。
(二)中户(4-5人)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45平方米;
(三)大户(6人及以上)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90平方米。
上述每个户型均包含附属用房占地面积10平方米,一并纳入建房用地审批、确权面积。附属用房必须融入主房一体设计,一体施工,不得单独建造。
(四)安置小区(集聚点)在上述限额标准内,按所在小区(集聚点)建设规划设计要求统一确定户型面积。
(五)庭院管理
引导农户不修建围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围墙需带设计图纸一并审批,原则上围墙必须采用通透式,高度不超过1.5米,庭院用地面积从严控制,严禁圈占农用地建庭院。
二、农民建房审批的程序执行
(一)村民申请。村民向村级网格提出建房申请。
(二)网格初审。村级网格收到村民建房申请后,对照村庄规划进行初步审查。
异地迁建或拆旧建新的,在填写审批材料前必须及时办理房产、土地注销登记或与村委会签订拆除协议。因房屋结构或文物保护需要,确实难以拆除的,应将房产赠与或折价给当地村委会。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据法定文书或经公证的协议,办理房产和土地变更登记。
(三)乡镇会审。收到村网格提交的建房申请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国土、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联合选址、踏勘和会审。
(四)网格(代办)审批。农民建房推行网格代办审批、乡(镇)备案的程序,村网格按照乡镇人民政府会审表(详见附表2)全程代办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将完成农民建房审批的“一户一档”资料提交区规划、国土部门备份。
三、农民建房审批一律做到“四个带”。
(一)带方案审批:农民建房申请经村网格初审后,符合审批条件的,在提交建房审批资料时必须提供其选择的农房通用图或委托设计的图件。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方案的可行性,对符合农房风貌管控要求的予以审批,并将方案作为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带协议履约:村网格代办审批时应要求建房户提交与村集体组织签订的协议,协议中须包含有审批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外墙色调、排污接口、建筑垃圾清理、原有宅基地处置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应缴存履约保证金。
(三)带公示施工:农民建房申请经批准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将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风貌、建筑工匠等内容制成公示牌发给建房户。农民建房施工期间,应在建设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四)带信用建房:将建房户主、建筑工匠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管理。由区住建局建立农村工匠协会,通过协会建立建筑工匠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工匠队伍监管,开展建筑工匠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
一、农村建房标准
第十四条 农民建房必须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每户建筑占地应符合我区农民建房限额标准,新建房屋必须先拆除旧房(历史(传统)村落保护等政府特别规定除外)。
第十五条 农房宅基地用地面积(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标准:
(一)小户(3人及以下)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85平方米。
(二)中户(4-5人)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45平方米;
(三)大户(6人及以上)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35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90平方米。
上述每个户型均包含附属用房占地面积10平方米,一并纳入建房用地审批、确权面积。附属用房必须融入主房一体设计,一体施工,不得单独建造。
(四)安置小区(集聚点)在上述限额标准内,按所在小区(集聚点)建设规划设计要求统一确定户型面积。
(五)庭院管理
引导农户不修建围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围墙需带设计图纸一并审批,原则上围墙必须采用通透式,高度不超过1.5米,庭院用地面积从严控制,严禁圈占农用地建庭院。
二、农民建房审批的程序执行
(一)村民申请。村民向村级网格提出建房申请。
(二)网格初审。村级网格收到村民建房申请后,对照村庄规划进行初步审查。
异地迁建或拆旧建新的,在填写审批材料前必须及时办理房产、土地注销登记或与村委会签订拆除协议。因房屋结构或文物保护需要,确实难以拆除的,应将房产赠与或折价给当地村委会。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据法定文书或经公证的协议,办理房产和土地变更登记。
(三)乡镇会审。收到村网格提交的建房申请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规划、国土、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联合选址、踏勘和会审。
(四)网格(代办)审批。农民建房推行网格代办审批、乡(镇)备案的程序,村网格按照乡镇人民政府会审表(详见附表2)全程代办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将完成农民建房审批的“一户一档”资料提交区规划、国土部门备份。
三、农民建房审批一律做到“四个带”
(一)带方案审批:农民建房申请经村网格初审后,符合审批条件的,在提交建房审批资料时必须提供其选择的农房通用图或委托设计的图件。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方案的可行性,对符合农房风貌管控要求的予以审批,并将方案作为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带协议履约:村网格代办审批时应要求建房户提交与村集体组织签订的协议,协议中须包含有审批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外墙色调、排污接口、建筑垃圾清理、原有宅基地处置等方面的内容,同时,应缴存履约保证金。
(三)带公示施工:农民建房申请经批准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将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风貌、建筑工匠等内容制成公示牌发给建房户。农民建房施工期间,应在建设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四)带信用建房:将建房户主、建筑工匠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管理。由区住建局建立农村工匠协会,通过协会建立建筑工匠责任主体信用档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工匠队伍监管,开展建筑工匠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