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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全市自建房安全排查工作,15个专项整治问答全面了解

2022-06-110浏览

自建房是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建房自主性较强,以前建房都是找当地施工队,大多是没有资质的,因为大家都这样建没有问题,且成本相对专业团队较低,建房方式传统单一,没有图纸和专业指导,加之后期因为经营或租赁需求,改结构加盖楼层,房屋安全隐患加大。自建房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涉及面太广,监管不全面,私建违建大有所在。

青岛市5月18日正式印发《青岛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各区市迅速行动起来,聚焦“百日攻坚”,按照业主自查-镇街排查-区市复核-专业鉴定-分类整治,全力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关于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排查工作,15个问题解答所有自建房屋房主的疑虑和不安。

1.为什么要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答: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我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房屋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部署安排,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迅速响应,组织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如何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

答:充分运用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市房屋“两违”清查等工作成果,对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拉网式、起底式排查,确保不漏一区一街、一镇一村、一户一房,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通过排查,建立起经营性自建房底数台账,经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签字核实,做到“一楼一册、一户一档”。为提升排查质量,镇(街道)将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全方位排查,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初判,对初判存在隐患的,区(市)将组织专业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评估,建立隐患房屋台账。

3.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排查内容是什么?

答:①结构安全性,即:严查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鉴定为D级的危险房屋)、违规使用经营的人员聚集场所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等情况。特别是对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要重点排查。

②建设合法合规性,即:对城镇自建房,结合城市房屋“两违”清查的成果,进一步核实自建房是否具备立项、土地、规划、施工许可手续;排查无资质设计施工、未办理竣工验收却投入使用问题。

③经营安全性,即:排查自建房经营手续是否齐备,自建房是否具备用于经营的安全条件,是否已按有关规定取得消防、工商登记、生产安全以及其他特种经营许可。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损坏房屋安全的行为。

4. 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将采取哪些整改措施?

答:对排查出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要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初判和复核评估中发现存在擅自加层、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开挖地下空间,以及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列为急需重点整治对象,立即采取停止营业、撤离人员、封闭处置等管控措施,责令限期鉴定并尽快整治。对复核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立即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鉴定,对拒不委托或15日内仍未委托鉴定的,责成停业;对不采取整治措施擅自继续经营的,依法处置。

5.经鉴定为A、B、C、D级的经营性自建房,分别采取哪些处理措施?

答:鉴定为A、B级的经营性自建房,允许继续使用;

鉴定为 C 级的,要采取维修加固措施消除隐患,经技术服务机构复核鉴定合格后继续使用;

鉴定为 D 级的,要采取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继续使用。

6.现阶段我市对自建房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答:新建、改建、扩建自建房,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按规定完善手续;改变自建房使用功能用于生产经营的,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批;改造为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对随意加层、违法改扩建、擅自改变功能结构布局等违法行为的,要坚持“零容忍、不姑息”,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行刑衔接、依法严惩,形成刚性约束。

7.谁是自建房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

答:按照“谁拥有(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房屋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8.产权人、使用人如何对自建房进行自查?

答:主要为“四看”:查看是否违法违规改扩建、加层和私自拆改主体结构;查看基础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查看墙体是否存在裂缝,柱、梁和楼板是否存在胀裂,钢构件是否存在锈蚀;查看是否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导致荷载增加等。

9. 产权人、使用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房屋产权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房屋使用人对房屋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房屋产权人,并配合做好房屋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和危险治理等。

10.哪些行为是房屋安全使用过程中应避免的?

答:①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②拆除承重墙;③改动承重梁、柱结构;④开挖地面影响房屋地基以及基础结构;⑤擅自改造屋面、平台或者在屋面、平台上搭建;⑥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⑦损坏、擅自改动房屋原有消防、电力、供水、排水、供热、排烟、燃气、节能等设施以及其他妨碍正常使用的行为;⑧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1. 出现哪些情形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答:①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②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的;③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伤的;④房屋需改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⑤其他可能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

12. 如您的房屋经鉴定为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您有哪些责任?

答:经鉴定单位鉴定为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迁出;不迁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其离开。

13. 房屋存在危险,应该由谁来治理?

答: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这里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即房屋产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为管理人)。因此,原则上房屋的安全鉴定、危险治理等都应由房屋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14. 如果您的房屋出现险情,应当如何处置?

答: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及时排除险情。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房屋出现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紧急处置。

15. 房屋出现哪些情形,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房屋使用人停止使用?

答:①出现局部垮塌;②随时有垮塌危险;③其他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不迁出且不停止使用的,可以采取措施,暂时强制其停止使用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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